河北省高等学校党的支部(总支)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15 23:54:42

 

河北省高等学校党的支部(总支)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加强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系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系党总支和行政要分清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系的工作。
   
第三条校基层党支部的工作要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稳定和教学、科研、管理、育人等工作进行。
   
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系级党的总支部,指高校的系部、处所设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包括高校下设学院的分党委),党支部指教职工党支部、大学生党支部和研究生党支部。
                 
第二章  系级党的总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党员50人以上的系及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党员在100人以上的或规模较大的系,可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12人。
   
第七条  在有利于工作的前提下,系党的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可与系主任、副主任交叉兼职。
                   
第三章  系级党的总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和党员领导民主生活会。指导所属党支部搞好系部班子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指导党支部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外同志的联系制度。  
   
第十一条  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细则要求,制定发展计划,做好经常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到齐抓共管。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本系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系行政,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  
   
第十三条  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
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引导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四条  负责本系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同系行政领导一起,对本系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做出规划,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本系干部进行培训,年终或学年末对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系级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全系干部的提拔、调整,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协助校党委做好系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负责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指导他们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本系师生员工在出国、职称晋升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向学校党委提出主导性意见;系党的总支部书记应是本系教师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人之一。负责本系学生毕业的政治鉴定,做好学生的毕业分配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本系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定期听取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规模较小的高校由学校党委直属的系党支部,原则上执行本条例第816条的规定。高校管理、后勤等部门党的总支部的职责和任务,可参照系级党的总支部的职责和任务,按照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支部的设置
   
第十八条  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一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九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二十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可兼任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班主任担任。教师兼任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做党务工作的时间,应记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党的总支部每年要对所属支部的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使用干部、评选先进、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基层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本支部的决议,团结组织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十三条  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研究和决策,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党的总支部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提职、晋升、选派出国、学生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和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先进,处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五条  在党的总支部指导下,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质量、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员同党外同志的联系制度。经常听取党员、教工群众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党员和教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及时发现、培养和向上级组织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育人和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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