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17 17:18:24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四十六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负责,考勤情况,由系汇总并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班、系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原单位证明。请假三天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周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应当填写“请假条”,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范规定》处理。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十八条  按教育教学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达到十学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装入学生档案:

(一)旷课累计十至十九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二十至二十九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三十至三十九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四十至四十九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六十学时以上(含六十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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